法律问答

请问,我结婚前父母给我买了一套房子,户主是我个人,结婚后,假如我再离婚,这套房子算不算在分割之列,有人说虽然是婚前财产,但结婚这几年内,房子涨价的部分算作共同财产要分割,请问是不是这样,婚前无任何财产公证啥的

公证
2018-09-02 10:24: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 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满足要求进行办理,具体包括: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2、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无法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