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一个基层卫生所工作,最近有个领导的亲戚被领导安排在这里替他上班(领导外边挣大钱去了),本来就三四个人医生,再边上这样一个一天医都没学过的门外汉,在工作中很操心,老是出差错,这样的情况同事们担惊受怕,有怒不敢言,明知这样属违法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还违犯了什么,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理?

2019-11-25 00:09: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同时具有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案情所述,前两次认定您为非法行医予以处罚,应属没有疑问。
    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应看是否属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行政机关处罚两次,再次非法行医的,应属情节严重。而第三次处罚时,已同时具有医师资格、执业资格,该次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据此,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综合前述,故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 无证行医造成损失的不属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受损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无证行医,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 所谓房地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土地管理法》第69条使用了“土地违法行为”、第66条使用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表述。
      房地产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等等。
      有些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几种法律规定,处理时须同时适用几种法律。比如,国务院1996年5月8日《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指出:“对滥占、闲置城市用地的,依照《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从严查处”。
      有可能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主体也是多样的:  一是与房地产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此时,该村民、该企业即构成违法主体。
      二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乱收费,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此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即构成违法主体。  三是其他违法主体。例如房地广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出认人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公民阻碍土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时某行政机关、某公民即构成违法主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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