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买的xx的保险,车子在外地国道上避让不及车撞坏了,报销拖车来了是xx合作的汽车修理厂,修了一个月左右修理厂通知我车修好了,定损理赔我都不在现场,理赔的是12000,取车时转给修理厂,把车开回来,第二天就打不燃火,xxXX公司的人同意让我把车拖到4S店检测说如果是这次事故造成的问题,修理费还是xx付钱,一检测问题一大堆,连好几样零件都没给我安装齐,在4S店又停放了好几天,保险公司的人来拍了照片,说等领导处理,说我车是已经结案了的,我把这个情况向保监局反应了,xx理赔人员才来定损,又修了10000车开回来两天,出现抖动异响,我可以要求xx赔偿经济损失吗

保险赔偿
2019-11-25 13:13: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撞坏,车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建议报警,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对于交强险分为司机有责和无责两种限额制: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对于商业保险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给第三者造成伤害的,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有关费用,超出的部分由事故双方按照责任垫付。
  • 事故保险理赔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标准是怎样的?
    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 广西2011年标准为40元每人每天

    8、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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