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名借款银行与实际用款人相互沟通了借款的事宜,然后让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用款人的房子抵押,一审庭外和解,已过一年,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要拍卖房子,但银行让法院放缓执行,请问名义借款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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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17:23: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借款合同强制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通常情况下,法院对于案件作出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在没由异议的情况下,判决生效已先后,就应当对于判决的事项进行遵守和施行。但是某些情况下有些当时人并不会去遵守判决的内容,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此时,另一方当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程序。
  •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和解的协议能够重新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和解协议仅对参加和解,并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当事人有效,和解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消原执行根据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或中止执行,并不是因为执行根据存在错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它没有对抗有关机关或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效力。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权利人放弃全部实体权利,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即是终结执行。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免除义务人的部分义务,或变更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方式,,则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应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4)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中断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的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自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了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再申请恢复执行,即使当事人提出了恢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 庭外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