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的朋友是入赘的,2004年结婚。2007年因为岳父家要盖楼房,岳父家要3万元钱,和妻子一家闹矛盾之后,被赶出,基本没有再回到岳父家,只是偶尔到岳父家看看孩子或者老人。后来岳父家征地的补偿费我的朋友也没有得到。这期间孩子基本上是妻子在带着抚养,中间一直闹离婚。对方现在因为和另一个异性要结婚,要求离婚。女方现在因为在2008年又盖了楼房,补偿费也没有给我的朋友,对以前要求的要孩子每年的抚养费也没有再提起。双方都是想要孩子,女方要男方从现在起每个月支付孩子3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可我的朋友想现在无论谁抚养,谁也不问对方要任何抚养费。他想要回孩子,请问我的朋友能不能要求要回孩子?是否需要满足对方的一些要求?

2018-09-02 12:55: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 离婚后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男女双方因抚养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判决后,男方拒不执行抚养费判决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子女抚养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3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4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但是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5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该子女的意见。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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