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请教律师:原始医嘱单医生和护士没有签名,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伪造了一份医嘱单,床号改变了、增加医生、护士手九人写签名,但签名均为护士一人代签,医方为此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说明书,说明书称“代签字是均授权与护士”并加盖了医院的公章。医方行为触犯了法规,法院对此没有说法,这样的病历还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吗?谢谢指教!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1-27 17:01:54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医疗事故鉴定的路径有两种:
    1、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鉴定;
    2、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3、如果案件到法院阶段,法院可以委托进行。
    《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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