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乙两人共谋盗窃一辆汽车,甲向乙提供了盗窃所用的钥匙,但乙并没能用该钥匙打开车门,乙用了其他方法打开车,并将其开走。在这个案件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那么甲是成立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呢?

刑事辩护
2019-11-27 17:46: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根据上述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区别在于
    (一)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三)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四)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五)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六)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七)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 犯团伙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即使被害人对财物复控的,盗窃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要根据具体情节和所盗窃数额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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