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收养、户口登记和具体操作程序

收养
2019-11-28 08:00: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收养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 先进行收养登记,再上孩子户口。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符合以上收养条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有了正式收养手续,才能办理孩子的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领养的孩子能够上户口,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收养法要求并经过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领养孩子,看似简单,其实并不简单,尤其是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而非法领养的孩子。孩子非法领养了,但当地的计生部门就会找到你,并限时让你改正,拒不改正的,计生部门就会将在法领养行为视作生育,因而会对你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可以去p/和律师请教,具体怎么更好的去申请以及注意事项。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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