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1、转让方、受让方为
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
授权委托书。
2、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
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3、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4、房地产权证书。
5、房产信息单(可在我处现场申请查询)。
6、房地产
买卖合同(现售)。
7、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