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某法庭临时书记员及法警身份,去年开庭后,因让当事人在庭审笔录签名时,与其家属发生口角,案件虽是公开开庭审理,但开庭时并无旁听人员,签字时其家属才到审判庭,与我发生争吵,并先动手推了我,相继发生撕打,对方当事人及其三位亲属都动手了,四人对我撕打,情急之下我胡乱挥拳打中其中一人鼻子,造成轻伤二级,事发后对方报的警,我是轻微伤。事情到现在一年了还没完,我现在是取保候审状态,昨天派出所又找我做笔录,下步应到检察院了,。我想问对方是否扰乱法庭秩序罪,如构成个人能否起诉。当事人亲属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是在法庭内部发生的事件,派出所是否有管辖权。我个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工作单位对此事件应付怎样的责任。

刑事辩护
2018-09-02 17:4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有一款一个第三人称动作类游戏游戏叫做《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 如果是正当防卫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民事部分,通常对方一定会起诉你,此时就需要来判断你是否有侵权行为,是否有过错了,还要看对方起诉的诉请、事实和理由能否成立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不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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