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立了遗嘱,但没有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公证
2019-11-28 18:30: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  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公证遗嘱的效力专题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
    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 ;公证遗嘱具高于其他遗嘱法效力:  
    1.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2.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和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3.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 为了避免孩子们在日后因家产而产生矛盾,立下书面遗嘱。但并没有进行公证。虽然订立的遗嘱没有进行公证,但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份遗嘱就合法有效。
    《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这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面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不要求一定要公证。当出现多份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避免将来子女因财产发生纠纷,那么公证遗嘱会是最好的选择。
    遗嘱除了满足形式要件,还应该满足以下几点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