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是开卫生室的,有一个病人再打完针2~3个小时后死了。但期间,那位病人在别的卫生室也打过针,不见好转有点越来越严重了。然后我父亲询问病情,给她打了针。然后病人家属说病人有点好转请求我父亲继续打吊瓶,打完后病人还是老样子没变,但是2~3小时后病人死了。病人家属就医闹,我敢确定,我父亲用的药没有对病情是有害的。在此之前我父亲劝病人家属去大医院继续就诊,可病人家属非得拖着。无奈病人在打完吊瓶后的2~3小时死了,请问我们需要负什么责任,病人家属需要负什么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1-29 09:09:0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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