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朋友吃饭,旁边一桌让女朋友过去陪酒。我拒绝了,然后多人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我带着女朋友跑了。然后又到同一地点吃饭,又被殴打,防卫后对方并未停手我又跑了,请问我有过错吗?按治安案件处理,我会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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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
法人享有
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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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