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撤消遗嘱公证遭受公证员推卸责任阻碍,咋办?

公证
2019-11-30 18:21: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关于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我国法律并没有系统的规定,只有《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以及《继承法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等规定。  遗嘱的变更、撤销方式包括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变更、撤销的推定方式有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或涂销遗嘱等。
    有疑问的是,对于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采取烧毁、撕毁等方式故意销毁公证遗嘱文书的,能否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在设立时就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公证遗嘱也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与其他方式订立的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就明文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因此,公证遗嘱在变更、撤销时也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必须到公证处办理。
  • 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其次,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的履行。
  • 遗嘱公证的申请: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