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借款人公章与银行贷款合同公章不一致,但银行已经发放贷款。贷款有效吗?银行经理负责吗

2019-12-01 01:26: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 银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借款人一方拒绝还款,应该如何举证以解决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呢?下面由。   银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借款人一方拒绝还款,应该如此举证以解决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司借贷行为答辩的一方往往会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作为否定《贷款通则》(此法律文件乃行政规章)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但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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