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问题,就是我户口本显示我是未婚,民政局是显示我已结婚,还有一个女儿,可是我是真的没结婚,我叫我父母在老家民政局查,查是真的显示我已结婚,我打过胎,我是2016年11月份打的,但电脑显示我是今年7月份生的小孩,民政局让我去打胎的医院弄个证明,可是我想知道,打胎跟已结婚是什么关事?到底是医院问题,还是有人盗用我身份证

2019-12-04 10:33: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新生婴儿最好在出生后一个月内上户口,地点是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如果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新出生的小孩户口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申报户口时,需要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
    1. 《计划生育证》,就是我们常说的“准生证”,孕前或怀孕初期开具的,也是孕期建档和生育时必备的材料,相信已经生了宝宝的父母们一定不陌生了;
    2. 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简称“出生证”。
    在正规医院生产小孩,出院时医院都会让你在一个月内起名字办理出生证;
    3. 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当然,在给孩子上户口之前,很重要的就是想好宝宝的名字,孩子的姓没有特别规定,根据现行《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如果父母户口不在一起,可能还会考虑孩子将来能就近上学的问题,选择落户的地点。
  • 办理未婚登记需要带上个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2寸照片一到两张,先到你所属派出所去查一下自己属于哪个社区,然后到对应社区所属的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  如何办理未婚证明?  公民办理未婚证明时,除了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人需要携带委托书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将公证书及委托书的身份证复印件寄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拿着公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委托人所在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即可。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出轨的一方如果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您好: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未婚而生的孩子与结婚后生的孩子享有相同的权利,而且孩子可以随父亲的姓也可以随母亲的姓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应该给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 但是,现实中这种情况却很难办理落户手续,孩子上户口时必须要有结婚证、身份证和准生证,少任何一证都有上不了户口。
    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准生证的发放,公安部门负责上户口,三家密切配合,少一家都不行。未婚生育只能是非婚生子,上户口难. 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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