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注册公司,比如有两个人,投资都是50万,按正常的应该都是占50%股权,但是一方为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要求占股63%,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真实股权及利润分配比例呢?

股权
2019-12-04 19:46: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法系私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亦即如非《公司法》强制规定事项,股东可自行约定。而《公司法》并未强制要求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一致,故股东可在章程中另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认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 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股东从公司所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股利或股息。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
    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而不依各股东的出资比例。
    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如果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红利分配方法,依其规定分配。
      公司如果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即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股东应当将其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即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也称为分配红股),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方式。
    现金支付和分配红股可以同时使用,即股东的红利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股东,一部分分配红股。

  • 一、此协议书合法有效,公司这样的注册方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理由:在国企改制中,内部职工直接以个人名义参股与法人股东共同设立有限公司是职工持股的模式之一。内部职工以这种形式持股设立有限公司,无须经其他前置审批程序,可径行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设立这种公司股本结构没有特别要求,但股东人数受到限制,不得超过50人。正是由于设立这种形式的内部职工持股公司的便利,以及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很多企业往往通过数个职工分别代表一定数量的内部职工在新设立的公司中持股,以达到全体或大多数内部职工持股的目的。这样,实际上在参与持股的内部职工(隐名股东)和在股东名册上的内部持股职工(记名股东)之间形成委托持股和被委托持股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属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委托的事宜,在目前的民法和合同法中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样的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股东代表应当与其所代表的内部职工就参与持股事宜订立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有关委托持股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公司实际运作后在股东代表和其所代表的内部持股职工之间产生法律纠纷,也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法律处理的合同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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