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2.23号晚上,我们去饭店吃饭,被饭店老板十几个人群殴,我们并未还手,当晚到医院报警,第二天去警局立案,要求开具伤情鉴定,到所里说,要全体做完笔录后才能开具申请,就这样,一个人的笔录高达六个小时多,我们几个人做笔录就做了3天,因为没有外伤,昨天通知去做伤情鉴定,我们的伤基本上都恢复了差不多了,他们这样合规吗?我们做鉴定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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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身
损害赔偿,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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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