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个朋友2013年欠我13万元后出走,在今年2月份通过微信得知此人在北京而且经济能力可嘉,随即我们前往北京寻找此人,找到是是在一个商场,当时是晚上九点多当时由于气氛有人打了一拳导致此人一颗假牙脱落,随后上到车里,经过协商他自愿提出回包头变卖车辆还钱,一路回包头在张家口和卓子上服务区进行停靠上卫生间吃饭,回来的时候一共是三个车,这个人是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我们并没有对他实施捆绑殴打,也没有限制他的自由活动,回包头后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车价不满随即报警,称绑架,当时在九原刑警队以不够立案处理,后此人回到北京又在事发地以非法拘禁再次报案,我想了解一下算不算

刑事辩护
2018-09-03 13:12: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当非法拘禁到一定程度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刑罚,这时需要有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减少刑罚。
  •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 哪些非法拘禁行为应当立案,  
    (一)《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特大案件: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非法拘禁的认定要注意哪些事项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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