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工死亡,按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有参照文件吗?望能提供。谢谢!

2019-12-06 13:19: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自然死亡,没有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的补偿: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再加上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 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 个月工资。
    二、领取程序
    (一)职工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通知社会保险科。
    (二)社会保险科凭医院死亡或火葬有效证明进行登记,根据规定核算丧葬费、抚恤金,出具领取丧葬费供订垛寡艹干讹吮番经、抚恤金通知单(其工资、福利等待遇自去世后下个月停发)。
    (三)去世职工家属持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科对有关材料分类保存。
  • 离休人员的社保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离休人员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离休人员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离休人员医保住院报销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异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5、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