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姥姥于2019年3月过世,名下五个子女,我亲姥爷于1997年过世,当时给我姥姥留下一套民房,几亩地,我姥姥于2000年与我后姥爷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三年,2003年我后姥爷过世了,2005年我姥姥的民房和地动迁了,下了一笔动迁款,存在银行了,就一直单身过到今年3月过世了,过世后五个子女去银行取钱,涉及到公证处开具证明,公证处现在要我后姥爷的死亡证明,去了我后姥爷的居住派出所,派出所说只有后姥爷的直系儿女或者公证处来人能给开具死亡证明,但我们根本不认识后姥爷的儿女,根本联系不上,公证处又不给出人去派出所给开死亡证明,这种情况怎么办?

公证
2019-12-06 18:33:39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公证处业务范围如下: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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