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诉讼离婚必须哪些原材料,能够在外地离异吗

离婚
2019-12-07 08:31: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夫妻双方离开家乡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要求离婚方应向另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另外,如果找不到另一方现居住的地方,还可依法向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公告”离婚。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原则上算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归个人所有。

  •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