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
2019-12-08 11:07: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房产分割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4、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离婚时,法院在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同事,也应当对双方的共同房产等才产进行分割,在兼顾公平的情况下,考虑双方的综合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 夫妻一方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按揭,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分割按揭房产按照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形应当确定房屋产权归婚前按揭一方个人所有,而不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同样,按揭贷款债务亦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房屋产权是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形态。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就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婚后另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不能改变该房屋产权为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人应当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原则上平均分割)补偿给对方。剩余的按揭贷款债务当然也只能由婚前按揭一方负担。  而对于房产的增值,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共同参与偿还按揭贷款,对方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认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付出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配偶一方进行适当补偿。至于增值是否要区分婚前增值和婚姻期间增值,颇有争议。  一般是增值只能以变现时的价值为标准计算。因为假如房价在婚姻存续期间下降,造成房屋价值缩水的话,配偶一方就拿不到任何增值补偿。这与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屋所做的付出和贡献是不相称的,是不公平的。增值虽然只有一个,但是在分割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在房产增值中的贡献(偿还贷款的数目),按照各自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将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作为区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房屋的产权于婚姻期间取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  既然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剩余按揭债务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分割财产时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应当予以补偿。  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增值应当按照各自偿还按揭债务的数额比例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房屋产权尚未产生,所以双方都无法对房屋的产权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法院拒绝就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裁判。  虽然不能就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但是货币形态的首付款、婚前单独偿还以及婚后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是可以区分和分割的。办理按揭手续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偿还的按揭贷款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院判决婚前办理按揭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比较妥当。根据这个裁判思路,那么剩余的按揭债务就是为婚前办理按揭支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应当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的份额(原则上平均分割)补偿给配偶一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