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现在在一家公司。一个股东把他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了我。我们已经写了一份协议,但是我的股份还没有提交给工商部门。现在公司要求我作为公司的运营成本出资,并将资金直接转入公司账户。你觉得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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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
1、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2、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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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 )企业原
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 )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 )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 )
违约责任; (六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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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公司法中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明确了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隐名股东是大量存在的,且多数情况下,都会制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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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