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是名环卫工,9月9日早8点半,工作中,被一骑电动车的老太太撞到,右手受伤。老太太把我母亲送到一小医院,交了2000押金,留了个电话号码就走了。现在,我母亲右手粉碎骨折,正在治疗中。对方没有再出现,我方想在交通队做个备案,交通队要求双方到场,电话联系对方,对方不过来。我现在比较忧虑,除了一个电话号码,没有对方的其他信息,担心再拖下去,会再也找不到对方。现在我应该怎么做,还有我应该向对方提出什么样的要求

2018-09-04 06:39: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正式施行。
    2、其中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是要根据受害者的受伤情况和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来计算赔偿金额。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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