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奶奶爷爷都去世了,老人没留书面遗嘱,一套房子,口头遗嘱给我们三兄妹,其中一家想要这个房子,但是价格给的特别离谱,我不同意,如果去法院起诉的话,我们能不能拿到应得的部分,是不是法院来主持进行公开拍卖?另外如果这个人想要这个房子,又不想给我们钱,能不能用打欠条的方式,而不是支付现金,法院支不支持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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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17:31: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你说的情况好像所立的遗嘱无效。但你们是财产代管人,在夫妻持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他说放弃继承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的,你主张的话,他说放弃的财产是无效的。
    你要委托给律师是对你有很大好处的,胜率在80%.希望你委托律师帮你打赢这场官司。
  • 规定是,继承人得知自己权利被侵犯,可以在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提出诉讼,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规定: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及时订立完善、合法的遗嘱可以很好地保护老人们的财产处分权,避免产生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的安定。但在生活中,不少老人由于缺乏遗嘱法律常识,对遗嘱有些误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子女留下了后患,产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最近,笔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老人立遗嘱时应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对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安定有所帮助。  
    一、改变遗嘱观念。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们认为父(母)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其实大可不必这样,这些想法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国外的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很普遍。近几年,国内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也渐渐多起来。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  
    二、树立权利意识。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动要求老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有的子女还干涉老人遗嘱的内容,甚至为遗嘱的事情闹起家庭纠纷,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  
    三、及时立遗嘱。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四、注意选择方式。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继承法》有大概的规定。但具体的要求,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难以完全把握。几种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使用的程序比较麻烦,还容易产生纠纷。况且公证遗嘱目前的收费标准一般在300元以下,经济实用。
  • 如果事先订立有效的遗嘱,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分割遗产。如果没有订立遗嘱,去世后遗产发生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均分割遗产份额。
    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遗嘱并不一定要公证,只要内容、形式等方面合法、有效即可。但是通过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公证,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能够进一步保障遗嘱的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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