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父亲8月2日早上四点五十左右在去往拖饲料的路上,对面一辆大卡车开着远光灯照得他视线模糊,当时没有路灯,他隐约看到路左前方有一个人倒在地上,他不清楚是自己碰倒的还是早就倒在那的,毕竟他也听说现在碰瓷的人很多,不清楚情况,肉眼看地上没有血迹,心想要是不是自己碰倒的,万一上去扶了反倒难做。(当时他看到有人倒在地上,对于一个没什么文化的人来说真是害怕,心里没底。)然后他就倒了一下车开走了。第二天下午镇上饲料站上的老板娘对他说有交警到店里询问了解相关事宜,他听后才知道心存怀疑与自己早上碰到的事情有关。晚上七点多回到家就把这情况与我说了一下,听完我就和父亲骑电瓶车去杨巷派出所想确认一下是否与自己有关?派出所值班人员说这里办不了,要去官林派出所。当时已经是晚上九点多了,电瓶车也没电了,然后于4号早上去了官林交警中队,经过确认认定是他碰倒的,(构成了肇事逃逸)于是就被拘留了。交警要我回去就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5号上午到宜兴交警大队先缴三万元作为对方的安葬费用,回家后就七凑八凑的凑了3万元于5号早上交到了交警大队。后面交警说要我这两天凑到十五万这样,到下周一的早上九点前双方家属在

2018-09-04 07:22: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拘留最长期限为20日以内;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一、《治安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刑事拘留时间为三日以内;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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