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和我的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由于缺乏资金,我们把人拉进公司,投资10万元购买商业资料。现在,由于法人的债务问题,我们不得不逃跑和关闭。现在后来成为股东的股东起诉我和法人合同欺诈。根据签订的合同,该公司200万元的资产存在虚拟资产的问题。作为股东,我没见过10万元。这也是合同欺诈。

企业法律顾问
2019-12-13 14:15: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然有区别。股东,在出资真实的情况下,只以出资额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无需直接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股东,若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则要对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责任。
    但因为法定代表人一般会决策公司的经营,若其行为对公司破产有责任的,则其会承担一些行政方面的责任
  •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作为合伙的投资。应该说,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标的,都可作为个人合伙时的投资。
  •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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