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婚在离婚中,2017年1月份通过电话短信相识一14岁失足女孩,我很同情她,有空就去见她,17年4月份,她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身体也吃不消,又有妇科病,一定要离开那个圈子,否则没命了。我想尽办法,最终4月底,她离开了那个圈子。但她说真的喜欢我,等我离婚后嫁给我,于是我和她在一起了。从4月份到至今,为了给她治病,买东西,寄钱给她家共花了30多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的有20多万),17年12月20日不辞而别,微信QQ,电话全部被拉黑,她走后我经了解她在跟我的这段时间先后与20多个男人开过房,请问我可以告她诈骗吗

离婚
2019-12-16 10:37:1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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