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2012年5月29号结婚的,一个月后怀孕了,2013年13号儿子出生了。以后们就没有夫妻生活。2015年3月几号走了去苏州了,知道2016年10月回来7天左右,那时我出差国外两个月。2018年2月26号回来了,正月初有走了,知道最近跟我提出离婚。在生完孩子我们就从来没有夫妻生活。他这是骗婚我在2013年的时候在家打扫卫生发现他的中药病例单。他没有给我一个正常的家庭,也没有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我该怎么办呢!离婚我能和孩子得到补偿吗?

离婚
2019-12-17 10:13:11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