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3年我公公开货车出了交通事故,两个人骑电瓶车冲进了我公公的两个轮胎之间,造成一个轻伤一个有点重,这个事故法院已经判决好了,完结了。但是有个连带责任,骑车带人的那方交不出赔款(¥320000),现在另一方又要求我们出示财产报告,这个需要我公公连带赔偿多少?还有我公公跟婆婆共同有个房子,如果我公公不赔需要我婆婆赔偿吗?

2018-09-04 14:05: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电瓶车是不需要驾照的,两车相撞发生事故,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刻报警处理。
    若无人员伤亡可自行协商解决,当然,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也应当及时报警,以免阻碍交通。
    若出现人身损害,还应该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法》进行相关的赔偿,赔偿的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等,要根据责任来划分赔偿数额。一般来说,电动车与电动车相撞的责任在于双方。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此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这样理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能够迅捷、明确。对于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是考虑机动车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并负有相同的义务,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推定为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上运用了过错推定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定,即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而最后一种情况则是非机动车、行人由于自身原因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 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同一个概念,而且有可能也会涉及到不同的主体。事故责任的主体一般是直接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而言的,而赔偿主体往往包括事故责任人在内的其他人员。
    所以在实践中赔偿主体往往要多于责任主体。另外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而雇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一般是判断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综上,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您仍有不明之处,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我也好了解更多的信息以便给您进一步详细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