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不同意公司的工作调动,因为我不适合这个职位。我解除了原来的职务,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还要求我移交工作。我要去仲裁。但是我能移交工作吗?他说他不会按时完成交接,并让我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
2019-12-18 07:06: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辞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是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如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要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以上义务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   单纯因为拘留,按劳动法规定用工方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劳动合同上有约定或企业内部制度有规定,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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