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2003年底结婚,生有一子今年11岁,现夫妻感情破裂且不可修复分居己一年,但妻子不同意离婚并扬言要搞的全家不得安宁,且已经在家里闹得满城风雨,二位老人气的半死。婚后感情不好妻子一直不同意拿结婚证,直到2013年妻子提出拿证,我心想拿证也许会好好过日子就同意了。之后还是和以前一样双方都己无感情可言,这次她又在我工作的地方大闹一场破口大骂,我没理她于是她跑回家和二位老人闹,扬言找人弄死我,我不得已回家解决,她却又外出,我们没有见面,也不知她在哪里,我现在下定决心离婚但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9-04 17:25: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首先一定要强调必须是因感情不合分居,如果是因为双方异地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导致的结果也不是自动离婚,还是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才能达成离婚的结果。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只是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个证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准予离婚。如果不存在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又没有其他突出矛盾,存在和好可能性的,法院会考虑劝解双方或者判决不予离婚的。司法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现实中,大部分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是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所以一般的一审离婚案件,一般是判决不准离婚。
      要等6个月第二次起诉才会判离。
      财产的分割和分配,也是需要双方自行协议,如果达不成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只有法院起诉解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首先要满足以上几个条件,除此之外,法官还会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双方的婚姻是否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1、婚姻双方是否有牢固的感情基础
    2、婚后感情如何
    3、离婚原因
    4、夫妻感情现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