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伙企业谁说了算?利润如何分配。

2019-12-19 22:25:1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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