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刚得到驾驶证上路被查着会被扣分吗

2019-12-19 23:30: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新交规规定,在每个周期内,一辆汽车最多可获得3个驾驶执照消分。拍照取证是必要的,工作人员将根据驾驶执照上的照片和所拍的照片进行确认。
    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不得为3辆不同号牌机动车消分。新条例还指出,对于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3辆不同号牌机动车消分的。或者说有3名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消分的,将被列入涉嫌代替处理消分"黑名单"。
    进行重点监管,同时暂停其消分违法处理业务。
  •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在高速公路上面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因驾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而与高速公路公司无任何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