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受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就未被工伤保险补偿范围所覆盖的赔偿事项依然拥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可以对其遭受的精神损害、财产损失以及未被补偿到位的医疗、康复费用等事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