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解除
同居关系的一方,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本来,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由于双方生育了子女,涉及
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可以受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