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试用期内你能享受工伤待遇吗?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

2019-12-22 15:42: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要看员工是否是属于工伤,如果是属于工伤的话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如果非工伤的话,那么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是可以辞退员工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是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
    一、
    二、
    三、四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伤残津贴委托邮局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储蓄网点领取。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偿金为6个月的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委托市邮局社会化发放,职工就近在邮局储蓄网点领取。  
    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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