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区业主委员会以成立两年,但物业公司没有跟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2019-12-24 13:30: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管理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要审查,业主无权审查物业收支账目,但业主可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是否可以或通过什么方式审查。物业合同是否约定保管车的义务,物业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 1、业主委员会 成立条件:
    一、入住率超过50% ;
    二、首户入住已满二年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2、发起: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 开发商及物业消极应对,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 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3、筹备组:
    一、组成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工作: 1) 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2) 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3)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5-9); 4) 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并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6)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7) 推选产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投票权确定:一个业主拥有一个投票权,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 小区办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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