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地方规则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上的权限比较

2019-12-24 17:52: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范围规定如下:  
    1、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题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是指: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 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1)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2)军事行为;
    (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4)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5)正当防卫
    (6)紧急避险
    (7)不可抗力
    (8)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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