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孩子9月18号27加3周早产山东省立医院东院(新院),住院将近20天,9月30号探视发现肚子胀,问医生说没事,10月6号肚子又胀的比较厉害,医院给我打电话通报,并未说明胀的原因,第二天10月7号下午2点去探视,肚子还是胀,医生说之前检查发烧38.4面色及肤色均不正常,crp100左右,下午4点使用高级抗生素,检查腹部彩超未发现肠道穿孔,发烧退了,脸色也变好些了,crp升至190(大夫说,没见到孩子),10月8号中午12点去问,说还没有检查,到腹胀更厉害,4点去问,crp升至250,彩超检查依然没有胃肠道穿孔,说是联系省立医院老院会诊查看,等待回复,6点电话联系,说会诊结果是暂时不做手术,晚8点医院急打电话说需要转院至省立老院,转至老院后晚11点左右开始手术,一个多小时后手术打开腹部发现肠子已经全部坏了,并且至少5处大面积穿孔,医生告知已经希望渺茫,请问律师这算不算省立东院医生误诊,耽误时间导致病情严重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2-27 07:13:2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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