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非法行医未造成他人伤害,而且已经停止诊疗活动。以前但被卫监部门处罚过三次。在法院如何判罚。

人身损害赔偿
2019-12-27 08:29:53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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