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老公签订的婚前协议,家暴他就净身出户,请问能不能得到法律认定

离婚
2019-12-29 09:52: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协议离婚,净身出户还有房贷没还完能办吗?还清贷款才可以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析产过户给一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份正规的婚前协议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签订将会影响到婚后财产等多个方面。  
    1、婚前财产的认定,并保持其独立性,不因为婚姻性质而发生归属变化。  
    2、婚后财产的认定,婚后双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该基金为共同财产,并委托一方管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要签订委托协议。被委托方不得擅自动用该基金,需要签订保值增值条款,投资亏损部分,被委托方自己需要填补进去。该公共基金部分在离婚后,将认定为共同财产,由该基金支出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也是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时需要将固定资产扣去折旧折算成现金价值,来进行统一计算。  
    3、房产证所有权可以写共同所有,但其实际所有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实际出资比率构成,婚后由共同基金出资还贷,该部分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4、婚后越轨行为规范条款,一方出轨,将对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赔偿损失;同时需要定义出轨的含义,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出轨。  
    5、婚后一般行为规范条款,男方和女方分别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对方支付赔偿费用,比如在男方家里,女方要充分尊重男方,不与男方父母发生任何冲突,同时男方应该保障女方的哪些权益;反之男方到女方家里也是如此。有一方违反该规定的,将支付多少赔偿金融。  
    6、其他比如教育小孩等等,各种事情,以后都可以通过增加附加条款来规范双方的婚后行为,这对于提高婚姻质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帮助的。  
    一、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据了解,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所以,要咨询房产公证具体事项,客观地讲,只能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有些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 女性遭到老公家庭暴力的处理方法:1.如果未婚时就遭遇暴力,最好理智地离开。

    2.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决不容忍。

    3.家庭纠纷时,控制情绪不激化矛盾。

    4.遭遇家庭暴力时,注意保护好自己,大声呼救。

    5.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

    6.受到伤害和虐待时,注意收集证据,拍照、录音都可以。

    7.求助妇女维权热线,庇护救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