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位连续26个月未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单位会计出具26个月的工资明细。单位会计和计算机不见了,论文也不完整。员工应该做什么?

2019-12-30 10:43: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可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 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领取住房公积金的离职证明是长期有效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劳动者可以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和提取银行账号等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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