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写,只是说了如果
被继承人写了遗嘱,指定给夫妻中的某一方,那就算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指定,就算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综合前述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
1.如果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或者
离婚后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被
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只归某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