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小孩被人用铁锤把头顶扎身子,头盖骨粉碎性骨折,老叶受伤,然后手术后修复。这样怎么鉴定伤残等级?

其它
2019-12-31 13:19: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下面来了解下八级工伤:   1)人格改变;标准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骨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
    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amp;lt;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以上就是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希望能够帮到你。

  •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切自然人。
  • 如现在开始做伤残鉴定,之前并不知道人身损害造成伤残,则从伤残鉴定成立开始计算,时效为一年;
    伤做残鉴定没有时间期限,多年后都可以做,
    但是最好不要超过人身损害赔偿的1年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超过的诉讼时效,你就无法获得赔偿.
    三年前的侵害,现在是无法获得赔偿的。
    除非能够认定当初造成时伤害,当事人不知,
    之后就医之后才知道,从知道之后开始算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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