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2013年与拆迁办公室签署了协议。协议号的顺序就是房屋选择的顺序。如果现在不履行协议,由于签署协议时楼层高度不足,协议将被视为无效。我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20-01-01 08:03: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拆迁协议签订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房屋拆迁赔偿协议要怎么签?
    1. 对当前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
      任何一个旧城改造项目都经过了当地政府的立顶、规划、批准,是取的了当地政府的许可,特别是现在提倡优化政务环境的大前提下,政府对开发商提务的服务比较全面,比较到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物殊的关系,没有特殊的背景,没有特殊的能力,不要对项目本身提出任何的质问,从法律角度讲,项目的开发是不会存在任何问题的。所以明智的选择应该是顺其自然,作好心里、物质、经济、过渡用房的准备。
      
    2. 对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政策要有全面的掌握
      按照《国务院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有一个详尽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这个政策会通过公开的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告知所在区域的拆迁户,对于送上门的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切不可不予理睬,正确的态度是认真研习有关政策,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
      
    3. 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
      房屋要拆迁,这是个人无法改变的现实,在这个现实面前情绪会变的复杂,但一定要理智,不要心存当“钉子户”的想法,首先是不要低估当地政府做好拆迁工作的能力和信心,其次是不要以身试法,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强制拆除,特别是重庆的“钉子户”曝光后,在拆迁工作中,特别是在要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时会更加果断,不会拖而不决。
      
    4.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努力争取拆迁补偿的利益最大化
      拆迁无情,操作有情。拆迁工作人员既是政策的执行者,就必然要按政策办事,被拆迁户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尊重拆工作人员的人格,不要对拆迁工作人员漫骂、甚至人身攻击,正确的做法是积极与拆迁工作人员配合,强调拆迁前后的困难,提出自已的想法和要求,力争取的拆迁工作人员的理解,采取人性化操作,用足用活政策,争取自已在拆迁中利益最大大化。
      
    5. 认真阅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防止协议陷阱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采取胜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如果是采取产权调换的,一定要明确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
  •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没被追认无效。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的。

    3.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常见的是被拆迁人的亲属签订协议,但亲属不是被拆迁人之一。

    4.还有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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