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在找工作的时候签订了不正当的合同。 写着到年末为止没有工资。 我这个月工作了半个月,连工资都没有。 我该怎么办?

2020-01-01 15:09: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放工资的当月,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月发放多次,应该合并计税,也就是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与前面首先合并计税,然后补差。个税不是计提的时候产生的,是发放的时候计算的。
    因此即便计提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多次发放产生的税费,次月也必须按照税法申报。税法是不管你是否按月发放工资的,税法只关注每月发放的合计数是否符合申报纳税数。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参照陈律师的方法,或找你的同事或客户等知情人员证明。
  • 工资一般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个人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 1、劳动合同是否正规,是根据劳动合同上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好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报酬、工作内容以及起止时间等。并不一定要是统一的样式。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