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投资其他公司,现在申请破产,我能拿到钱吗?

2020-01-02 08:55: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解散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企业破产法不限于公司,其他企业亦可。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需进一步研究的特殊情况,在本条中作出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   对外投资是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和民事活动,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决策不当,将会给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对这类行为,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其风险,进行合理判断,做出决策。为了引导公司对对外投资行为做出科学的决策、保证公司行为的恰当性、避免风险,《公司法》第16条做了两方面的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其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授予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可以授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数额不大的,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当然,公司也可以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2)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及每一项投资的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在做出决议或在具体进行此类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这里所称“决议”包括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采用的决议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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