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坐月子期间女方要求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害赔偿

2020-01-03 15:41: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   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无权提出,即使是一方有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但夫妻双方没有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也不得提出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有特定的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夫妻离婚是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的。   有过错一方的上述行为与离婚存在因果关系,致使无过错方在物质和精神上受到伤害,造成财产上的减少或精神上受到伤害。   
    (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因情况不同而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应当全部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考虑以下几方面: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有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痛苦的大小;有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向具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而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间并没有该种特定的身份关系。  第二,在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离婚过错方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扶助等等义务,侵害了一方的人格权和配偶权等人身权益。
      第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而且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双重危害后果;一般精神损害仅导致公民的人格和身份权利的损害。
  •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
    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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